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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1- 10 09: 48浏览次数: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新龙县水利工程巡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巡管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保障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及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实现生态价值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利工程巡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职责:

(一)巡查范围

所辖公益性水利工程、河道(原则上范围不得小于5公里)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二)巡查内容

1.巡查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是否能正常使用,巡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饮水管道是否被破坏;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饮水工程蓄水池清理工作。

2.巡查河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等问题。

3.协助水利局开展辖区内安全饮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4.维护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正常运行,组织动员辖区内农牧民自觉养护已建安全饮水工程。    

5.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当年水费收缴工作

(三)巡查频次

原则上每月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及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台账

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公益性水利工程名称、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要先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并提请乡(镇)协调解决。

(五)配合事项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1名,原则上聘用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必须做到专职专岗,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当地公益性水工程、河道地形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水利工程巡管员义务。

(三)原则上年龄18—55周岁,性别不限,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

(六)建议以住家户为主,以便工作开展。

第六条  选聘人员

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任务要求提供岗位,原则上每户1人,不能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人员。

第八条  乡镇要建立水利工程巡管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醉酒巡管;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巡管员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个别访谈、接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工程巡管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聘期内水利工程巡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巡管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收监执行的。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考核工作原则上采用月考核和年终考评方式,各乡镇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及时向水利工程巡管员本人反馈,将考核结果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统一管理资金,由各乡镇提供花名册,经乡镇审核通过后,授权水利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财政和水利要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巡管员工资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报酬与工作职责、绩效考评相挂钩,可由“固定基础工资80%、考核工资10%、年终绩效工资10%”三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工资报酬按季度发放,基础工资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发放上本季度的工资报酬。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完成年度考核完成后支付10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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