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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龙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2- 19 14: 39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新龙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龙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新龙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定位,工商注册和税收结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县的外来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含入驻州、县认定的飞地园区企业)其中省内、外对口支援投资企业在土地、水、电等要素保障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三)对县内国有企业实行租赁、收购、托管、兼并、承包、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四)也可采取双方认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办法支持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

(一)清洁能源。新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

(二)优势矿产。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建设及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类)加工。

(三)旅游。旅游人文、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的研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

(四)农业产业。种植业、养殖业、中藏医药业、生物资源。

(五)民族文化(手工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民族歌舞演艺会展公司民族手工艺产品的传承、研发和生产。

(六)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章 招商流程

第五条 项目洽谈

(一)信息处理。对符合新龙县经济发展投资要求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县经信商务局通报项目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主体、项目基本内容等。县经信商务局及时向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报告,确定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并通知县级相关单位做好客商来访洽谈准备工作。

(二)前期洽谈。由项目洽商责任领导牵头,县经信商务局具体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房、县自然资源局、新龙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引资单位负责人参加,同投资方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市场前景、选址要求、优惠政策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来访考察。县经信商务局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县经信商务局负责接待;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邀请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是了解投资方实力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及相关要求。

(四)实力调查。县招商工作专班、招商项目牵头部门也可自行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投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开展调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主体开展调查,尽量全面掌握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股权组成、经营范围、投资案例、税务、社保、征信、行政处罚、违法犯罪等情况。

(五)投资企业的诉求回复。对于企业诉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州、县相关政策规定,经核实属实的,由洽谈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给予承诺;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没有规定,但企业投资意愿较强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审定;现有政策禁止的,不得对企业予以承诺。

第六条 项目准入

(一)准入论证。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级领导和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召集县经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新龙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县林草局等部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评估论证意见。

(二)签订意向。对准入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或委托引资单位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投资意向协议文本由县经信商务局起草或由引资单位起草并送县经信商务局审定。

第七条 规划选址

(一)落实选址方案。对拟准入的项目,其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新龙县县级重点产业规划类项目。由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产业和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优先推荐,已经报批的土地,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方案,未报批的土地按程序报批。

(二)确定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设定投资强度,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企业在申请用地面积时,必须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其项目建设建筑面积设计方案审核测算出土地使用面积,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供地,并按预期方案全程监控土地使用。

第八条 进行评审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县经信商务局负责将拟落户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新龙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县税务局、国网新龙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各单位对拟落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召集项目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综合审批

(一)合同文本草拟。拟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由县经信商务局负责准备规范的合同文本并与投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如超出《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由经信商务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领导审批。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审批。文件会签方式。县经信商务局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项目选址方案等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签。为缩短合同文本审签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凡相关县领导在家的,文件送达后两天内签完,如文件会签中遇某领导外出,由县政府办通过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补签。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对特别重大而又紧急的项目,要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或四大家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如下流程报批:

1.征求意见。按照协议文本内容所属行业类别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2.法核。根据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后,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3.审议。经审核后,行文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及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组织签约

凡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项目签约后1天内,县经信商务局发函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意向协议书,有关文本应由县政府留存原件,同时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备案,由各部门自主招商签约的协议,项目业主部门可参照上述及其内部决策流程,自行确定并完成协议签约流程。

第五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投资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项目用地,申请由全州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用地,由县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省、州、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并能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项目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益金,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第十四条 落实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产业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应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高端民宿项目土地用途按商业用地管理,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要求分期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获得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第七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可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州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县级财政支持政策不影响州级政策享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支持企业融资政策

(一)已注册投资在我县的民营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县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当期基准利率的20%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万元。大力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县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单户债权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甘孜州产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的20%不超过5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对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财政按照基准利率20%贴息。

(三)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奖补0.5‰和小微企业贷款0.5‰予以奖补。

(四)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适时优化“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贷款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首次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企业升规后第二年,产值增长10%—25% (含25%)且产值达2500万的工业企业,财政奖励10万元;产值增长25%以上的工业企业,财政奖励20万元。升规后,产值连续两年增长10%—20% (含20%)的工业企业,财政奖励10万元;产值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财政奖励20万元。

(四)连续在库三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服务业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在国家、省、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原则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首次升规企业,优先支持使用留存电量。

(七)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当年实际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八)对县内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鼓励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参加国内外重大展览、展示等宣传推介活动,对获得省级以上金奖、银奖、铜奖的展品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激励和培训指导,对填报考核合格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统计人员 (每企1名、含当年升规上限企业),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2400元统计补助。

(十一)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县域财政经济的发展的贡献程度和实际情况,对其通过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等方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企业对地方财政经济贡献程度暂以企业地方税收存留收入作为标准。对其奖补也以此为标准,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按企业在县级留存税收的30%为标准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在县级留存税收的40%为标准对企业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在县级留存税收的50%为标准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一)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县内注册企业,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研发机构认定的县内注册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0.5万元、0.4万元;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0.4万元、0.25万元。

(三)对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县内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县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落地政策

(一)投资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投资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投资方建设的星级酒店布局合理,以四星级酒店要求标准79项(客房10项、餐饮酒吧9项、商务设施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设施42项、安全设施3项)中至少达标38项,在项目建成后经旅游部门评审认定,奖励50万元补贴。如果该酒店建成后两年内获得旅游部门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授牌,县政府奖励20万元、30万元。

(二)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投资我县畜牧业、林业、高原特色农作物、蔬菜、水果、食用菌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生产,果树、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 等研发与生产产业化经营项目(含农牧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该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投资我县生物资源,沙棘、红景天、虫草、贝母、黄芪、大黄、独一味、野生菌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农特产品及野生植物的生产研发与深加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该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投资中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中藏药剂型改造,中藏药(新药、仿制品、保健品、营养品、饮片)研发与生产,中藏医药康复疗养、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经营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该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投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民族手工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该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用电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县域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照《甘孜州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我县推荐入驻甘孜州园区,包括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飞地园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条件下,积极支持企业争取甘孜州留存电量和电价政策。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我县从事水电消纳(含飞地园区)、新建大数据、新型电池、电解氢等绿色高载能产业项目,按照水电消纳示范区的优惠电价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平均0.3元/千瓦时以下。

第九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围绕全县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批,给予50至100万元项目资助。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刚性引进1名硕博士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并全职服务满3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引才补助(同一年同一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高端人才(团队)积极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等省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对成功入选的高端人才给予3至5万元奖励,对入选团队给予5至15万元奖励。鼓励高端人才积极申报州级重大人才工程,符合条件的纳入评选支持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在县注册的国有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实行奖补,国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引才奖励2万元(同一人才仅限一次,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州外来县创新创业人才,对我县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奖”等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千人计划”。

第十章 政务服务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运行“一窗受理”,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立“项目专班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快速办结。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浙江、宜宾等对口帮扶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优先享受对口支援新龙县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政府审批后上报州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符合《甘孜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的相关政策条件,同等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国家、省、州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州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设立新龙县招商小分队,重点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等地开展商务活动,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活动开展,人员和经费由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统筹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引进并落地重大招商项目的,经县政府评估后可给予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适当加分,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补贴资金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奖补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龙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并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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