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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水利局关于博美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 12- 02 10: 37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甘孜州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总河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新龙县水利局2023年组织划定博美沟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甘孜州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博美沟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博美沟全河段,上起于扎果娘阿(100°14′9.82″E,30°46′52.64″N),下止于博美沟入雅砻江河口(100°10′8.03″E,30°46′11.49″N),划界河道长约7.525公里,河道里程桩号K0+000~K7+525,其中K4+069~K7+525为无人区。划界河段涉及博美乡1个乡镇。

二、博美沟河道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新龙县水利局。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示。

新龙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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