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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举报违法用火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08- 01 11: 18浏览次数:

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我县制定《新龙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举报违法用火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全县境内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高山草甸、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有以下用火行为:(一)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烧果枝(果袋)、燃放孔明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三)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办法》提出的奖励办法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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